2023年4月4日中午12: 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应邀莅临我校开展主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党委书记兼行政副院长刘远辉主持,法学院院长吴文平,法学院教学副院长陈化琴,法学院全体教师及450名学生参加。

史彤彪教授

出席嘉宾
讲座开始前,刘远辉书记向同学们介绍了史彤彪教授的学术履历,对史彤彪教授来到培正进行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讲座伊始,史彤彪教授以一首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调动了现场的气氛,并通过提出“特别”这一概念对应立法中的特权与迫害,引出了“法律的一般性”这一报告主题,从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和实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法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
史彤彪教授通过将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法国的卢梭、美国的富勒、英国的哈耶克、新西兰的沃尔德伦等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理解阐述进行系统化的整理,较为全面地展现了学界对法律的一般性内涵的认知及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讲到古罗马五大法学家时,史彤彪教授还向学生们推荐了日本法学大家穗积陈重的著作《法窗夜话》与《续法窗夜话》。

二、法的一般性的法治意义
在这里史彤彪教授总结了法治的三个总原则: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并讲述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只有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规范,从而对不特定主体产生出长期而稳定的指引作用,防范因人的意志的反复无常带来的专制性后果。二是正是因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才具备了广泛性,对于各种各样具体而特殊的法律事实具有包容性,因而避免了反复发布各种繁琐的个别命令去调整各种复杂的人类行为的弊端。此外史教授还提到了法的一般性具有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治的基本要求这四种主要价值。
法律的一般性的保障机制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在现实中也只有德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一款:当某项基本权利由法律或基于法律而受到限制时,此项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不能只针对某些人。德国学者将此项条款称为“个别立法禁止”。个别立法禁止的目的在于杜绝区别立法可能造成的特权或歧视,在此意义上,这一原则事实上已经包含在《基本法》第三条“平等权”的应有之意中。

三、实例分析
在阐述实证分析这一模块时,史彤彪教授借由西塞罗之死等16个经典实例,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表现及重要性展开剖析,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会导致的结果及其缘由。
结语
日不我与,光景西驰,面有过景之速,别有参商之阔,讲座匆匆到了尾声。通过史彤彪教授体系化地讲述,同学们享受了一次“理论—思想—实例”兼具、抽象与具体兼得的学术盛宴,深刻领会了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从多维度增加了对法理学和法律史的思考和理解。
最后,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虽然只有短短两小时,却让在场学子们受益良多,回味无穷,期待下次还有机会聆听史彤彪教授的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