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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操作细则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明确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违纪事实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负责调查取证;违纪学生涉及多系的,由学生处协调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进行; 

(二)违纪事实发生后,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须在事发 5 个工作日内将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违纪情况较严重或复杂的可延至 10 个工作日); 

(三)因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提供事实材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核实; 

(四)学生聚众闹事、打群架、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或直属系联合调查取证;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所有被调查对象的口述笔录都应由其本人及调查人签名,以示负责;学生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情况,由调查人和证明人签名确认;收集检举材料应有检举人的真实姓名,调查人对检举人应严格保密。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在提出处分意见前,必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告知学生可能受到的处分及申诉途径。 

第三条  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处分审批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审批登记表、学生违纪处分谈话记录表、违纪事实材料及处分文件草拟稿),学校根据《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并发布正式文件。

第四条  处分文件发布后,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应制作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文件和申诉途径等材料。 

第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当场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并将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留置在学生宿舍,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在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时,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规定时限后视为送达。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事实应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在收到处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离校手续离校;拒不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勒令遣送离校。

第八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材料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搜集,整理后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存档。 

第九条  一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须向辅导员递交三份以上思想汇报;受记过处分者须递交五份以上思想汇报;受留校察看者须每月递交一份思想汇报。辅导员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学生上交思想汇报并做好登记与存档,作为其改过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期限均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到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一)处分期限期满时,受处分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时办理解处分手续。对未再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解除对其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二)在处分文件中要写清楚受到处分的起止期限。

第十  本违纪处分操作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违纪处分操作细则自 2017 9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