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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予以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为一年,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出具考察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另有违纪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种类的违纪处分的学生,在违纪处分期限内有明显进步表现,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系批准,可按期解除违纪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后作伪证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者,妨碍调查取证者;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者; 

(六)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者;

(七)在同一违纪事件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九)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名誉者; 

(十)酒后肇事者;  

(十一)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十二)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如实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积极弥补过错或赔偿损失者;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以下处理: 

(一)撤消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二)取消其当学年度内一切评优入党、奖学金评选和各类资助资格; 

(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医药费;

(四)违纪处分记录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或组织煽动闹事,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散布、张贴、投递有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或影响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校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需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物、危及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涂污学校及有关部门张贴的通告、布告、决定或其它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商业广告、经商或从事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擅自成立学生社团,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者,一经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对于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此类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邀请他人到校内进行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发行或散发各种刊物、传单等宣传用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化学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校禁止校外快餐(外卖)送进校园(包括红蓝新村),凡在校园内从事兼职送校外快餐(外卖)业务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打麻将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三)私拉电线或网线,私自拆装用电装置,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者,责令其将宠物带离校园;拒不执行者,由学校保卫处强制带离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晚归经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翻爬墙或防盗网进出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自调换床位或占用学生宿舍者,责令其搬回原宿舍,拒不执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学生留在学校期间(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者,责令限期搬回,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拒不搬回或再次外出租住者,予以劝退处理;所在宿舍其他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在宿舍区起哄、砸东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购买、收看、浏览淫秽或封建迷信的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作品、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课室、图书馆、宿舍、互联网或其它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封建迷信的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到鱼塘、水库、河流、大海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翻爬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或冒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上机证、考试证或其它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自己的各种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自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冒充领导、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以跟踪、威胁、恐吓、诱骗或其它手段强行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影响对方正常学习、生活或使对方人身自由、名誉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或猥亵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进行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中伤他人的言论或其他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密码或从事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破坏网络系统,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