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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依法治校”精神,保证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其它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要秉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委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委员 8 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申诉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学生申诉申请、材料整理、调查取证、复审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内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诉时间等事项),并提供相应材料(原处理决定书、申诉的辅证材料)。

第九条   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申诉办在接受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召开复审会议。复审会议需申委会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复审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做出申诉复审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委会应将申诉复审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和原做出决定单位。 

第十三条  学生若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在未做出复审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申委会接到撤诉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复审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取证时,各职能部门、全体老师、学生都有义务协助调查,不得推诿或作伪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8  9  1 日起执行,凡过去颁布的有关条例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