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晚,法学院在第五教学楼5-731会议室开展第四场《罗马物权法》读书分享会。法学院读书会指导老师曹欣、法学院读书会全体成员参与本次读书活动。
分享环节

分享人:江健
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中的一种物权变动制度,通过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其所有权。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占有人的利益,维护物权稳定,促进物权流通。取得时效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标的物须可时效取得,即有体、可占有、可交易且不违法;占有人需对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且占有须合法、不侵害他人权利;占有须达到法定期限,一般为动产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占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对自己的占有无瑕疵、不损害他人权益有信心。在案例中,乙未满足取得时效的要件,其占有不合法且非善意,因此不能通过取得时效取得土地所有权。此外,十二表法中对异邦人的追夺担保是永久性的,警示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交易需谨慎。这一制度对外国人的特殊保护也是对罗马市民的警告。
先占与取得埋藏物、取得孳息是取得时效中重要的问题,在物权法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的动产;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先占必须是没有法律的禁止。取得埋藏物是指发现他人的埋藏物,并占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取得埋藏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埋藏物必须是他人的所有物;取得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埋藏物;取得埋藏物必须没有法律的禁止。取得孳息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从该物中获得收益的行为。
取得孳息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占有人必须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必须从该物中获得收益;取得孳息必须没有法律的禁止。
在现代社会中,先占、取得埋藏物和取得孳息是取得时效中的重要问题。它们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的平衡,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讨论环节

曹老师:取得时效在罗马法的物权变动中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实现定分止争后的物尽其用。从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来看,取得时效的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对占有人的正当占有原因事由进行补足。根据占有物类型的不同,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有所差别。这种差别,一方面是因为在当时不动产的经济价值要远高于动产,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不动产的交易需要也远低于动产。
方梓晓:刚刚江健提到关于发现埋藏物的,发现者的善意与否会出现对埋藏物的不同处理结果:如果发现者是善意的,那么他可以得到一半的埋藏物;如果他是恶意的,那么什么也得不到。在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就是在实践中我们如何去判断发现者对所发现埋藏物之善意与恶意,有比如说,如果我就是专门的挖宝人士,找到埋藏物之后我声称自己乃善意所为,这个时候又如何去做判断呢?
卢敏莉:读到“时效”时我联想到了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方式的时效是在非无主地领土上,一国因为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可能基于时效而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然而,按照“非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的一般法理,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在早期就存在争议。并且,在国际法上并没有任何确切的时间标准认为经过某段时间跨度后能够据此获得主权。因此,时效因其高度争议性而不被普遍接受,现实案例中也几乎没有单独适用过。
若时效原则能得到国际法理论的认可,日本就可据此取得钓鱼岛。即使时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为是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续、和平地占有。但是事实上,我国从来没有放弃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日本的行为是秘密的,并非合法的,也很难说是和平的,即非善意,因此,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因为“非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利”。
卢园园:从时效取得制度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物尽其用,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应该尽可能多关注自己的财产并积极地发挥其作用,否则在一定法定条件下,财产占有人因时效取得该物所有权。我认为罗马对于所有权的这个限制是有较多积极影响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但当时许多资源是私有的,如果因为不同人的个性比如懒惰不愿意去充分利用某项资源,社会上这样的人多了就会累积成大,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以及罗马法中对所有权的另一个限制也体现了这一点,是关于所有权转让强制性转移的规则,对所有权人撂荒的处理和为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在古罗马后期,罗马人借鉴行省土地的管理模式在法律中规定,如果权利人对土地不进行耕作致使土地荒芜的,其结果在法定条件下,该土地的所有权将被强制性转移给那些实际耕作土地的人,这点限制也体现出取得实效制度的限制,强调需要物尽其用。在古罗马时期,土地是私有制的,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取得的所有权但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赋税,不同于我国现在土地公有制,权利人使用土地的用益物权,而不是所有权,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在古罗马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土地也是一笔重要的财富,靠它耕作获得收益,并且会有许多奴隶在劳作,如果所有权人取得一定土地而不充分利用,在多变天气和自然环境的演化下,营养流失严重,就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所有权强制转移这一对所有权的限制是保障土地充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詹海琳:关于书上的说明,罗马法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因为时效取得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所以于非交易物 无由发生时效取得 无法占有之物即不是有体物的物无由发生时效取得 禁止移转之物 即 作为嫁资的土地以及上受监护人的农村土地,无由发生时效取得。对于特定种类的物,存在禁止时效取得的明确规定。 盗窃物 不适用时效取得:不过只要这些物的孳息是在善意占有人处分离的,则对于这些孳息不适用上述规定 以暴力手段取得占有的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不过对于被夺走物 即 由于一个暴力行为占有人放弃了占有,而第三人却取得了占有的物,是可以时效取得的 对于在物主不在场的情况下取得、而后又以暴力行为阻止要回的物,同样可以时效取得。”这里有一个问题我非常的困惑,举个例子,就是以暴力手段剥夺的土地,暴力剥夺者没有占有而是抛弃了再被其他人所占有,其他人如果占有两年时间就可以以时效取得获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如果按照书上的说法,暴力者剥夺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那所有权应该归于原来的物主,怎么能因为两年被使用占有就变更所有权呢?况且物主要提起出示之诉其间这两年时间还不因为诉讼而中止,而是继续满两年归占有人,这样对于被暴力剥夺的所有权的人公平吗?而且如果没达到两年的取得实效是不是直接归于原所有人,如果是直接归于原所有人对于诉讼不中止时效的规定又从何而来呢。
詹长霖:在阅读《罗马物权法》第二章的八到十节中,我着重阅读了关于取得时效的部分。也许是与早期社会相适应。对于物,古罗马人并没有跟现在人一样采取登记的方式。而是通过一定时间的占有来确认物的所有权。这是有利于古罗马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的权利。因为一个物有争议必然会有诉讼,如果你不诉讼,即可视为你消极对待自己的权利。除了时间,有效的占有还有这些要件,如适格物、名义、善意等。非正当的取得是无效占有。对先占,古罗马人也有自己看法。无主物,谁先占有就是谁的。我认为这与当时的社会相适应,有利于古罗马社会发展,在开阔疆土方面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