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晚,法学院在第五教学楼5-731会议室开展第三场《民法总论》读书分享会。参加本次读书会的人员有法学院周有平老师、法学院读书会全体学生成员。本次读书会主要围绕着“内容分享”和“交流讨论”两个环节展开。
2024年5月23日晚,法学院在第五教学楼5-731会议室开展第三场《民法总论》读书分享会。参加本次读书会的人员有法学院周有平老师、法学院读书会全体学生成员。本次读书会主要围绕着“内容分享”和“交流讨论”两个环节展开。

01分享环节
本次作分享的是黄灿鸿同学,该同学在本次读书会上主要就如下内容与老师和同学作展示和讲述:
杨代雄老师在《民法总论》的第三章民法方法论的前两节,分别就第一节“民法的渊源”和第二节“民法的解释”展开论述。前者讲述可以被作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法律规范来源;后者讲述民法的解释对象、解释目标和解释方法。
就民法的法源范围,通说认为主要指制定法和习惯法,《民法典》第十条同样确定了这两种法源。制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范。作者认为《民法典》第十条所言“法律”应当作广义解释,即包括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即便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可援引其在裁判理由中进行说理论述,故而仍然属于民法的法源。习惯法的概念界定学界上存在分歧。作者以德国通说做进一步阐释:习惯法的构成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它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实践;其二,依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法信念,此项实践具有约束力。作者进一步指出,习惯法通常仅为补充性法源,其地位次于制定法。
作者在介绍制定法和习惯法的基础上,又引入了“法官法”的概念。“法官法”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是指法官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形成的法。“法官法”这一概念在我国必须予以广义的理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个案裁判等方式对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者进行漏洞填补甚至进行“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而形成的成文或者不成文规则。
各个法律规范是以文字的行使表现出来,文字即为各个法律规范的载体,人们欲获知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就需要从文字含义进行破解。但以文字形式呈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所使用的语句、词语的含义又或多或少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故而涉及到法律解释之问题。本书就民法的解释方法涉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反面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六种解释类型。其中,文义解释当属解释方法体系中的第一位,这是由法律规范所采用的表现形式所决定的。“文义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至于哪一种合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体系解释”是在通过文义解释仍无法得出确切结论时,采用关联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作共同理解的解释方法。讲述者根据作者在其书中所举的《民法典》第224-228条的立法例,具象化出“轿车多重买卖”案例作进一步介绍。反面解释是对法条表述的逻辑作逆向推导,作者在书中表明,只有当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或者充要条件时才可进行方面解释。讲述者以“《民法典》第706条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为例子作补充说明。“当然解释”即常言之“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历史解释”主要是考究立法者欲实现的目的,而不是法律在当代应追求的目的,因“立法者欲实现的目的”可能与现代欲追求的目的相去甚远,故而该种解释已被弱化。“客观目的论解释”是依据人们所处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法价值观作出的判断,相比于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更加符合当代欲实现的法价值和现代目的追求。
02讨论交流环节
周有平老师: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因为法律条文通过文字表达,文字具有多义性,非经解释无法确认其意义。另外法律条文有限不可能把所有情事都规定。同时,随着社会生活属性的发展很多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法、立法目的、合宪性解释等。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但文义解释不能逾越文义范围,否则就是法律续造了。文义解释是第一位的,如果通过文义能解释清楚的,就没有必要再用后面的五种解释了。同时你们作为低年级学生,在学习民法中会碰到很多专业的法律俗语和概念,学习抽象概念时比较困难,其实有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平常多积累经典案例,通过案例积累知识点,这样既简单又深刻。
黄灿鸿同学:“民法的解释”一节所涵盖的内容让我往后在理解法律规范有更明确的逻辑步骤,也对民法的法律解释体系有了更清晰的知识架构,如何做到又潜入深,如何进行从个别规范到体系规范的系统性理解,这是我在阅读该节后所受益匪浅的。通过阅读这两节的内容,我也有了自己的感想,例如,法律的解释在法条所用词语的文义范围内开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符合词语或者句子表达意思之同时,也应当关注解释后的意思是否违背法条规定的权利的属性。对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4条第1句对《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解释,我认为该解释有偏离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的属性。周老师解答到,对此我们应当分第一次起诉时起诉状副本有无送达至被告人处这两种情况看待。对于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情形,该解释是贴合法典的规定的。对于起诉书副本已经送达至被告人处的,该解释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典规定的问题确实值得商榷。
吴根飞同学:本次读书分享会主要围绕民法方法论中“民法的法源和解释”展开。了解到民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关于二者的位阶关系,本书认为制定法高于习惯法,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它们是同等的,甚至还有认为是相反的。还有谈到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是适用范围的普遍度不同,习惯有优于制定法的,例如少数民族的习惯,宪法不能作为法源是因为其是高度抽象的;了解到民法的解释,它们六种解释有位阶关系,文义解释是第一位的,因为只要文义能解释清楚的,就没有必要再用后面的五种解释了,但如果文义解释不了的,便可以采用体系、反面、当然、历史和客观目的论解释等等!周有平老师也提出了民法的建议学习方法:重视案例的积累!这可以帮助去理解法条去记忆概念。受益匪浅!我也分享了本次读书会的感受就是:听不懂,很多概念只知道它叫什么而不知道它是什么,这从侧面反映出我的基本功不扎实,缺乏主动学习的态度!还有很多没有听过的概念,我也根本不知道,听起来就陌生而费劲,周有平老师对此便说:“第一听到也许不知道,但第二次出现就会熟悉,这种陌生感会因多次重复出现而消逝”,好有道理,狠狠记住了,让我感觉不再那么畏惧接触新知识了。
杨舒伊同学:民法解释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法律适用中,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取决于法官或者法律解释者如何选择和应用这些方法。例如,如果采用字面解释法,可能会强调法律文本的明确含义;而如果采用历史法则解释法,则可能更多考虑法律规则的演变和背景。这种多元化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需求。其次,深入了解了各种解释方法的优缺点。例如,字面解释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有助于保持法律稳定性,但也可能忽略了语言表达的多义性和背景变化;相反,历史法则解释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法律的发展过程,但也可能因为历史背景不同而产生不一致的结果。这种权衡和比较使我更加理解了法官和法律解释者在实际工作中的挑战和责任。此外,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问题,也涉及到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文本的特点来合理选择解释方法,并且在裁判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性。这种实际应用的思考使我意识到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