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晚,法学院在第五教学楼5-731会议室开展首场《罗马物权法》读书分享会。法学院读书会指导老师曹欣、法学院读书会全体成员参与本次读书活动。
————分享环节————

分享人:廖怡
我是今天的分享人廖怡,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罗马物权法》第一章:物。我将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享。
首先是物的概念。在古罗马时期,广义的物是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后来,法律和法学思想不断发展,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人们对物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概念,他们往往用一个更广的术语res来体现他们对物的概念。
在作者阐述古罗马人关于物的概念形成的历史中提到一个词——家父(pater familias)。在古罗马,一个家庭的男性家长被称作“paterfamilias”(一家之父)。古希腊与古罗马将父亲和母亲分别称为“pater”“mater”,显然和日耳曼语衍生的英语词father和mother一样,都来自梵文。古罗马的一家之父的权力比现代的父亲要大得多,他对他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享有几乎全部的法律权利。他甚至能处死自己的孩子,将家庭成员卖掉做奴隶。不用说,他安排孩子们的婚姻,并且还能命令他们离婚。
在物的概念这一部分,作者还提到古罗马人归纳的物的特征。其中最特别的是在古罗马时期,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也被看作是“物”。这是基于古罗马奴隶制经济繁荣,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第二部分我为大家讲解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对物的分类。在当时,人们主要基于物的法律地位或物的特征来对物进行分类。比如罗马人会以物的转移是否需要通过要式买卖来将物分为要式物的略式物。要式买卖( mancipatio ),在中译文里有时被音译为“曼兮巴蓄”。它是一种据以转让市民法所有权的古老方式,表现为受让人在5名见证人和1名司秤面前手持作为价金象征的铜块宣布买卖的标的物是他的,随后以该铜块击秤并将其交付给转让人,也正因为上述这特殊的交易程式,它也被称为铜式行为。
总的来说,在本章的学习过程中,我更了解当时古罗马奴隶制经济盛行下统治阶级的意志,也能够帮助我更好地开展接下来章节的学习。
——讨论环节——

曹老师:现代物权法中所使用的物的基础概念,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罗马人的智慧远超我们的想象。尽管对于物以及物的分类认识与今天有所不同,但罗马人对于物的本质属性的认识至今仍被沿用。罗马中的物可以是人,也就是作为奴隶的人被拟物化了。但今天,我们知道人不能作为物。人是物权的主体,而非是物权的客体。那么我想,这种变化,与人对于自我与他者的认识,对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人权作为一种普遍的正义在世界范围内的肯认有着密切的联系。此外,今天我们的很多无体物(比如电力、氢能)以及拟制化的权利载体,也可以成为法律中物或者准物。那么,在罗马法时期对物的认识范围远没有如此宽泛。我想,这种变化,可能在于随着科技进步推动着人类的发展,人对于物的支配范围宽泛了,对于自然环境本身也有了新的认识。
除此之外,在西方罗马法时期以及同时期的中国古代对物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这种认识不同源于国家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差异以及背后对权利观念基础不同。那么这种差异,我们还可以反推当时的社会生活大致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在古今中外的比较中,我们发现今天学习罗马法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梓晓:读第一章的时候,印象最深的是了解到了古罗马时期的“家父”制度。在古罗马起初,处于“家父”的支配之下,这令我联想到了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的“皇帝”,皇帝与家父具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他们都是把自己可支配范围内的人当成一种客体,用大白话来说,在皇帝眼中,“我的子民都是我的”,在家父眼中,“我的家庭成员都是我的”;皇帝可以随意支配臣民的生杀权,家父则可以随便处分家庭成员的结婚、买卖等等事宜。不同的是,皇帝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这种绝对的支配权,而家父则在家庭中享有绝对支配权。这种随意支配的做法显然是把人进行物化了。
卢敏莉:如果从古代法时期开始考察,那么我们很快就可以发现,长期以来的支配性看法认为,“家父”对人及对物的权力具有“一体”的特点。因此,只有在祭司法学逐渐将“家父”对物行使的并且主要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与其他权力(尤其是具有家庭性质的权力)区分开来之后,“所有权”的概念才有可能出现。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所有权的概念是通过逐渐将其从家父权中区分出来而得到确认的。在共和时期,自《十二表法》开始,一些限制物权制度被确立了起来,先是地役权,而后在共和国晚期,随着无夫权婚姻的日益普及,罗马法学也开始利用在他人之物上的物权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在无夫权婚姻中,妻子并不成为丈夫宗亲家庭的成员,而是留在其原先的家庭之中。如果丈夫将某些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其妻子,那么他就要承担无法使其在婚姻中生育的子女获得这些财产的风险,因为根据无遗嘱继承的规则其妻子的遗产将有其宗亲属(通常是其兄弟)继承。通过设计出一种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并可以存续终身的权利,罗马法学成功地克服了这个难题。此项被称为“用益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也遵循了“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的模式,它使得遗嘱人可以达致其希望获得的双重结果:一方面,它通过使其妻子终身性地获得对一定财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她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另一方面,它可以使这些财产在其妻子死亡之时移转给其子女。为达到这一双重结果,罗马法在所有权与“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设置了若干原则,也正是这些原则打下了物权体系的真正基石,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罗马法最终走向了现代法。
注:祭司作为一个古老的官制,由古罗马的第二任王——努马(Numa)在公元前八世纪创立,祭司最初是一个纯粹的宗教职务,负责侍奉神明、主持宗教仪式,但是由于其在宗教领域掌握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历法与法律的资料也交由其保管,造成了祭司享有了对法律的先占地位,因此他们有权解释法律、公布诉讼的日期、制定诉讼的程序、解答民众与官员的法律咨询,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职能。
詹长霖:《罗马物权法》第一章主要讲述了罗马人对于物的理解。从物的概念到物的历史渊源都做了详实的论述。古罗马人的一些法的思想被我们沿用至今。同样,关于对物的解释仍在今天被广泛使用。也许是受制于对自然的掌控力,他们对物的看法更多局限在有体物上。讲求对物的完全占有。但如今有不同,随着生产发展,我们对无体物的掌控力日渐增强,我们衍生出了物的使用权。另外,我认为,罗马法之所以能被沿用至今,很大一个原因在于它具有务实的特点。古今中外发展历程里总有神权色彩的影子。他们从物的法律地位做了分类,并且罗马人对神的信仰比较纯粹,所以他们讲与神有关的物品做了特别的区分进行保护。除此,它对物的理解没有脱离当时的社会生活是市民需要。有私有物、公有物、团体物等。接着,他们还按物的特征对物进行分类。这些区分都是非常客观的,不会因为神或者别的东西所改变。总的说,罗马人对物的区分是实实在在的。
江健:物这个概念如何理解?在哲学上,它指的是我们世界里存在的物质。而在法律上,它就有所不同了。本书第一章详细阐述了罗马法对物的思想,包括它的概念和内涵。从罗马物权法的各种概念和分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它所反映的阶级利益和奴隶制色彩。它是为了保护罗马的大地主和大贵族的利益而制定的,忽视了人权方面的认识。但是,它在法律原则上也体现了一定的先进性,比如它规定了公民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虽然公民不包括奴隶),这些都符合了当时当地统治阶级的需要。
因此,它所包含的先进法律思想才能经久不衰,为后人所推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他们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在我们中国也是如此,千年君主专制导致了我们在物权和主体权利上与西方大相径庭。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下,却也能产生相似的法律成果。例如罗马物权法保护神圣物等特殊物与我们当时保护耕牛、农具等重要物,都体现了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时代要求对法律规定的影响。这些规则在当代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詹海琳:罗马物权法对现当代物权法有很深远的影响,学习罗马的物权法对今天中国现代的物权法学习也有很大意义。例如今天的分享者对罗马物权法的讲解有提到罗马物权法的分类,要式物和略式物等等这些也和现当代的物权法有共通之处,但是也有很多不同在罗马法中物范围比较大,包括有体物跟无体物,无体物的是在物上的权利也是今天的物权。并且罗马法分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也是在慢慢发展中通过确立了与债权相对立的物权的概念,由此可知罗马物权法的影响对于现当代物权法非常重要。
蔡嘉璐:本周读书会,我们所读的内容为物的概念及其分类。罗马法意义上的物与现代民法上理解的物的概念是不同的,并且要宽泛很多。罗马的物法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以及其转移的法律。罗马法中物的分类因时期不同而有区别,主要见之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其中,优士丁尼在著作中沿用了关于“公用物”的观点,其包括空气、水流、海洋以及海岸。而空气是无法被据为己有、为人所支配的。在现代则更为完善地将它们归类为自然资源物。与一般物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属于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基础物权。
自然资源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国家和集体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资源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非所有利用,完全具备传统民法理论中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基本特征,所以资源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但资源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对其利用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类型又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具有其特殊性。现行的资源物权超越了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支配范围已经扩大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种自然资源类型,这是对传统用益物权的丰富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