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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法学教研室系列活动之《民法思维》阅读札记之八

编者按;在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II》课程以及《民法思维》读书会中,我院21法学4班和5班所有同学均提交了一篇6000字以上的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阅读札记。作为广东省本科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021年97号)民法学教研室系列活动,现从各位同学提交的阅读札记中精选部分,以飨我院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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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罗芝意

                                                                                                 班级:21级法学4班

                                                                                                 履历:法学院团委办公室主任

                                                                                                 爱好:看电影、打网球

                                                                                                 人生格言:奇迹是因为不断努力奋斗而出现的

广东省本科学校

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021年97号)

民法学教研室系列活动

 

《民法思维》阅读札记

罗芝意

 

读“法律思维”篇章有感

在《民法思维》这本书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法学生,拥有法律思维能力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法律思维能力关乎一个法学生毕业之后能否从事好法律的相关工作。在本书中的开头便强调了民法思维对于法学生甚至法学学者的重要性。只有拥有较为成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能理解、认识和运用法律,才能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例当中。

在《民法思维》的第一章开头便讲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通常具备的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此能力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为非法律人伸张正义。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能力。作为一个法学生,法律思维是从学习法律知识后慢慢培养的,是需要锻炼的,所以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还是远远不足的。法学生锻炼、提高民法思维能力主要是为了毕业后的工作或者研究所奠基的,也是为了法律规范如何更合适地运用到法律实践、具体案例中去。

在第一章第一节中王教授写到了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法律概念往往会被遗忘,因为最基础的东西往往是最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法律概念无论是在司法考试还是解决日常问题中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是很严谨的,只要理解错某一概念或者运用错某一专业名词,带来的后果是大相径庭的。有些法律概念会比较难以区分,我在暑假期间到检察院实习过程中,让我感触最深的便是法律工作的严谨性。当时有一个案件在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间有争议,因为有多个嫌疑人,且他们的主观方面有细微的差别,此时就必须严格按照两个罪名的具体概念来判断,以此来给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建议。所以法律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引用王教授在书中说的话就是“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而如何理解法律概念要把难以区分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结合实例去分析。但单单从法律概念出发,又解决不了问题,所以需要从法条出发,理解法条背后的理念、理由和渊源,从根本上理解法律。  

对于法学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关系,人们用科学研究对社会进行探索,而法律要与时俱进也需要进行法律上的科学研究,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上除了有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之外,也存在着法律的科学研究者、博士和教师等等,他们的工作就是与科研法律、法学挂钩的,不过有些学校的教育和科研是独立开的,比如有些教师就是只专注于教育,有些教师专注于科研而没有正确认识教育的重要性,这就会导致教育与科研独立开,我认为法学教师不能只侧重于教育或科研的其中一方面,要在教育中科研,在科研的同时做好教育工作,教育和科研密不可分。

法律源自于人类生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和反映了社会的现象。法律是社会层面,当法律在进步证明了社会也在进步。法律的制定需要根据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当社会上出现了法律没有规范到的行为时,立法机关会去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些行为。所以法律的研究需要以一定的社会学、经济学等科学方法和研究成果为基础,才能用法律来规范社会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法学教育在各个地区和各个国家都是有差别的,为什么我们中国的法学教育相对德国等其他国家来说差一点呢?因为德国等其他国家比较注重实践,他们除了每天学习法律知识外,教授还会留给学生案例去分析,也会开展案例研习会等来研究案例。实践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概念,理解概念背后隐藏着什么,真正需要我们明白的是什么。而且法学教育就是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人、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人,所以实践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就更为重要了。只有认真实践的法学生,在接下来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工作中,才会更加游刃有余,也会拥有更多的机会。因为实践过的人,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比没有实践过的人强的,自然就会获得更多的机会。

关于案例研习与法律思维的联系中,案例研习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要怎么看待这件案件事实?如何从案件事实中看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思维去看待案件事实?作为一个法律人,从事实层面切入到法律层面是需要运用法律思维的,但法律思维又不是凭空而来,是我们从一点一点慢慢积累起来,慢慢锻炼从法律层面看问题,才能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而锻炼法律思维,必须从基础出发,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能力、理解法条的能力和阅读著作等,才能拥有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案例研习章节中,作者就详细地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案例研习是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思考方法及能力的。首先书中先举例了两个试题来说明了多数考生对于两个相似的法律知识在运用中容易混淆,且难以区分民法中最重要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这说明在解决试题中考生能够认识到自身不足。当把自己的思路和答案与正确答案比对,可以从中学习到新的解题思路,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从书中说考生对于两个相似的知识混淆导致失分,还体现出学生对法律概念不熟悉,基础不扎实。所以认真学好法律概念、法律基础对于锻炼法律思维也是十分重要的。

读“请求权基础”篇章有感

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条件式的规范是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当我们锻炼成我们看到一个案例能立马想到这应该对应什么请求权基础来解决这个案例的时候,这是培养了较好的请求权思维能力。但是想培养这种思维能力还是需要做很多锻炼。极少成多,必须对足够多的案例进行实操,才能彻底掌握其中的方法。

在关于请求权基础的适用中,请求权的适用是以一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请求内容和请求对象为依据。以一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请求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什么人拥有请求权,谁应该向谁请求什么,根据事实应该用什么请求权基础等等,只有法律条文的存在,请求权才能使用的依据,请求权才能保障行使。事实依据是指在某个案件中,只有发生了一定的事实,侵犯到某人的利益,被侵害人才具有请求权,如果没有发生法律事实,那么双方之间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自然而然就不具有请求权。所以,请求权是以一定的事实依据为基础的。但拥有请求权之后,要请求什么,向谁请求也需要一定的依据,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该案件发生了什么,案件的当事人是谁,因案件事实的发生,当事人的什么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都是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弄清楚的,并且是行使请求权时请求的内容的依据。请求的对象也是要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应该向谁请求什么,也要根据法律依据来确定是否根据案件事实你具有请求某人做什么的权利。法律依据也是以事实依据为基础的,只有案件事实的发生,当事人才根据法律依据确定拥有什么权利,应该向案件里的哪个人请求什么。所以事实依据在整个请求权的行使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基础依据。

接下来谈一谈请求权基础的意义。我们作为一个感性的人,难免在很多时候会产生同情和不理性的时候,当我们在看待社会上的具有影响力的新闻时,很多时候我们都不会从法律层面去思考问题,往往从道德方面去思考。但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学生,要学好法律就要学会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社会新闻,用一些法律知识去思考,从法律层面去思考社会新闻,学会用请求权基础去判断,不要用感性去判断一件事情,我们才不会被自己所影响,要坚持用请求权基础来思考、判断,才不会武断去评判一件事和损害他人的自尊心或者自信心,给予社会人员的尊重。如果作为一个法官,更应该避免用情绪办事,应该用请求权基础去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与纠纷,才不会让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法官本身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法官更应该理性办事,用请求权基础去判断。

关于请求权基础和案例研习的关系,案例研习的目的是为了训练请求权基础和法律适用的法律思维。我们作为一个法学生最离不开的就是案例研习,需要不断地研究一些案例来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但是想要做好每一次案例研习并不简单,因为前提是我们对于法律知识点十分熟悉,对《民法典》的法律条文也要十分熟悉,在熟悉法律条文也就是熟悉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我们才明白每一个案例应该对应哪一条请求权基础,才能更顺利地找出该案例我们拥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而且我们在案例研习的时候,比如我们在考试的时候,在做到案例分析题,我们需要准确提到该案例具体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的第几条第几款,而不是概括笼统地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民法规定,这样子并不能够锻炼到我们的思维能力,只有我们能准确说出依据《民法典》的第几条第几款的时候,我们对于这道案例分析就更加明白,也体现出对这道案例分析的充分理解,运用了具体的请求权基础,才能使自己的答案更加有说服力,让自己的答案在查卷老师眼中焕然一新,让老师信服该学生是对这道案例分析题是理解的并掌握了相关的知识点,在考场上才能更加获益。所以在解题的时候,如果没有找到正确的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前,不能开始解答,更不能笼统概况地说依法律或民法规定,不然会影响自己的解题思路和体现出自己对请求权基础不清楚。书中有举了几道案例分析,让我更进一步了解请求权基础与案例研习结合的重要,也给我带来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和更进一步了解相关的请求权基础。

在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有历史方法和请求权方法。处理实例的历史方法是指在解题过程中根据案件发生时间顺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判断其是否有效,最后根据这一顺序确定该案件的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时按照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民法案例中可以使用历史方法和请求权方法,但如果是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案例,就应用请求权方法来解决。历史方法主要按照案件发生是时间顺序来解决问题,请求权方法则是用请求权基础来解决问题。请求权方法的目的性是实务需要、经济原则和检验思路过程,请求权方法的运用主要是针对问题来分析,避免重复,让我们能从法律层面去思考问题,避免受到主观因素判断的制约。运用哪一个方法都不存在对错问题,只有哪一个更适用。当我们遇到一个案例时,首先就要想这个案例可不可以适用请求权方法,运用请求权方法会不会更方便、更高效,如果可以就用请求权方法来分析,如果不可以的话就用历史方法来分析。虽然历史方法按照时间顺序来分析案例,内容和程序会比较繁杂,但是作为一个法学生的我来说,历史方法会比较适合我,因为当我对于全部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是特别熟悉的时候,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出这个案例应当运用哪一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双方应属于什么民事法律关系,要让我准确判断出来还是比较困难,所以对于我现在的水平来说,历史方法的运用会比较适合我,一步一步按照时间顺序来解题,会避免漏掉必要的信息。但当我学习到一定的熟悉程度下,对请求权基础基本熟悉和训练足够多的案例分析的时候,我的积累变多了,相关知识潜移默化被我记住的时候,我就会慢慢地学会运用请求权方法来分析问题,才会对请求权分析方法越来越熟练,便可以省下很多解题的时间。

案例和请求权基础的关系是通过请求权来联系起来的,请求权是案例和请求权基础联系的中介,但我们在案例中找到了相关的请求权,则符合该案例的相关请求权基础也已确定,所以分析一个案例最主要的步骤是正确找出该案例中的当事人的请求权,才能准确对这个案例给出正确的请求权基础的依据。这是运用请求权方法关键的一步,因为每一个案例都绑定着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又绑定着一定的请求权基础,只要能准确找出藏在案例中的请求权,便能找到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则这个案例也就迎刃而解了。

当我们运用请求权方法来分析案例时,我们需要对法律问题与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类,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应该拥有什么样的请求权分为: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但当我们运用请求权来解决案例时,我们还需要用请求权基础来检查我们是否会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请求权基础检查的顺序是:契约上请求权、缔约过失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我们检查请求权基础顺序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提,即是为了减少我们分析问题时不必要的步骤,可以直接了当地解决问题,比如当一个是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你在分析的时候没有按照请求权基础的顺序来检查,直接认为该案例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这样你就会受到无因管理行为的影响,导致你解决问题的时候需要重新从头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再来一遍,这样就多了不必要的麻烦,也浪费了不少时间,如果是在解决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的话,会让你原本就很少的考试时间变得更少,也不能准确地解决案例分析问题。所以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在解决实例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要让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深入脑海,也让之后在分析实例时会更加从容和游刃有余。在作为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在解决实例中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了检查,不仅仅可以借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可以避免遗漏和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不让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失误中受到利益损害。

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是抗辩权,抗辩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请求权,而相对人拒绝给付时,常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中提出各种抗辩,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毁灭的抗辩是诉讼上的抗辩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抗辩。他们之间的不同在于诉讼上抗辩的效力,即是否使请求权得以消灭。在诉讼中前两者的在法院的查明事实中有抗辩是由的存在,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而抗辩权事实上只明确了当事人具有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有自己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抗辩权。对于这三者的效力,权利障碍的抗辩自始不发生,权利毁灭之抗辩在主张请求权已发生,但后归于消灭时抗辩权已消灭。他们各种自始不发生和已消灭的原因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当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他们所产生的效力和抗辩的发生和消灭也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这时的抗辩权的行使是对请求权的抗辩,是请求权实现性,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他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具体表现,是完整的抗辩权的行使过程,请求权的行使是抗辩权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前提。但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分为消灭时效抗辩权和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这两个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使对方的请求权永久被排除,可以使原告的请求被驳回。而一时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这两个抗辩权只能一时地排除请求权,不是永久地排除请求权的行使。这四个不同的抗辩权,它们都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不同的事实拥有的抗辩权也不同,对抗请求权的效力也不同,这在实例中也是十分重要,所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同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拥有的请求权与对应的抗辩权都不同,要想在实例中能准确找到正确的抗辩权,还是要打好基础,多训练,多多结合实践,才能解决在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关系中出现的问题。

这本《民法思维》实际上是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阐述和讲解,对于民法知识还很浅薄的我来说要读懂这本书是很有难度的,但是通过读了这么多内容,我对民法的请求权基础的理解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也民法的体系也有了一定的掌握。希望之后的学习中能继续对民法请求权基础的学习和研究。学习还没结束,收获也将一直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