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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法总论》第二场读书会实录

2024年5月16日晚,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在山的那边读书会在第五教学楼5-731会议室开展第二场《民法总论》读书分享会。法学院读书会指导老师曹欣,法学院专任教室周有平、法学院读书会成员参与本次读书活动。

01分享环节


本期分享人:吴根飞同学


吴根飞:这一期我分享的内容为民法的结构体系。我国民法的结构体系分为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如果把民法比做人,那么民法概念就是骨骼,民法规则就是血肉,民法原则就是灵魂。民法概念和民法规则是形体,民法原则是思想。若是只了解形体,不了解思想,则会固化,无法实现民法的价值。若是只有思想,没有形体,则缺乏确定性。因此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

首先民法的外部体系是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而构建的体系。它有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而宏观层面又分为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和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微观层面则指某一个或某一类民法问题的规则体系。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公元533年,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诉讼法重点部分被更多地放在了实体性因素问题上;中世纪评注法学派将三分式体系改为:人法—物法—债与诉讼法。(此时物法中只存留了继承法与物权法);1804年《拿破仑法典》则继承了最初的《法学阶梯》体系,没有将人权与物权进行区分。逐渐将继承法从物法中分离出来,使物法最终成为纯粹的物权法。

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的代表是《德国民法典》,它分为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在此总则+分则结构模式逐渐形成。总则是由于一般论述这一理论的出现而形成的。一般论述的组成:1、人的各种身份及其对权利的影响2、物作为权利客体之规则3、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人被认为是权利主体,物是权利客体,行为被理解为权力变动的原因。这三者被认定是各种权利具体论述的共同前提,因此为一般论述。分则体系由古斯塔夫.胡果首创。其将分则划分为五个部分:物权、债权、家庭权、继承权、程序。稍晚一些,阿诺德.海泽将分则划分为四个部分:物权法、债权法、物权法对人权(家庭权)法、继承法。

在此就不得不谈谈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改造了。我国《民法典》为潘德克顿式民法典的变种,包括总责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其中债权法规范被分置于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合同编通则发挥了债权法总则的作用。人格权独立成编。

然后就是民法的内部体系。所谓民法的内部体系就是由体现一定民法价值的民法原则组成的体系。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民法总论》重点阐述的是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备受关注的信赖原则。

平等原则如《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一律平等;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对各类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在权利救济上民法应当充分贯彻平等性。其中如何理解平等对待?对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是不是平等对待。其实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近代民法可能更多注重形式平等,而现代民法既重视形式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私法自治也称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地决定或者处分自己的事务,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发生私法上的其他效果。但是正如哲学家所说完全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私法自治也是受到限制的。其前提必须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而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权利,民事主体即可自由行动。

诚实信用原则以普通人的理解也就是善良友好的从事民事活动。其中的内容包括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减损义务;在约定不明确时,只要不给自己带来过多的负担,债务人应当选择对债权人最为有利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务;情势变更制度;一部分履行与提前履行规则;权利不得滥用。现实生活中当法益出现冲突时如何做到法益权衡。这里就涉及到权利不得滥用问题了。其他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信赖原则都好理解也就不一一概述了。我的分享到此结束。

02讨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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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欣:民法的内外部体系不是孤立开来的,相互之间彼此互有关联。无论何种外部法律体系,都只是具体呈现内容的方式有所不同, 而内在隐含的民法价值往往是一致的。尽管不同的国家在外部会采用不同的民法编纂体系,但无论何种体系,都是以实在的民法原则作为理论支撑。对于民法原则的理解,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或许也有所不同。但是从一种形而上的思想深处溯源,这些民法原则无不蕴含着普世的法律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系只是一种外在的实然表征,真正具有决定影响意义的是思想这样一种内在的应然价值。

周有平:本次同学分享的民法体系,体系分为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外部体系又分为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和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我国的《民法典》体系采用“总则+分则”模式,是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的变种,区别在于,没有统一的债权法编和人格权独立成编。内部体系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原则是抽象的,要理解抽象的东西简单的方法就是用案例,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我认为对私法自治的最好理解就是“私法自治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法律,是高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私法自治还是有限度的,而且也有对其限度趋势立法,如在强制缔约、承租人的优先保护、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越来越突破私法自治,所以有契约死亡的说法。

杨舒伊:深入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意识到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公平等核心价值观念,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约束。与此同时,法律规则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通过法律原则的引导和支撑,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种相互关系让我深信,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充分理解和应用。作为学生,我将更加重视对法律原则的学习,同时注重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遵守,以此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更加清晰的方向和准则。

吴根飞:本次讨论的是民法体系论,它主要包括民法的外部体系和民法内部体系。我的简单理解就是:外部体系是规则,内部体系是原则。我们讨论的焦点就是适用时的问题,举了很多案例,得出:一般情况下,有规则用规则,没有规则用原则,因为规则是稳定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可避免规则就有了滞后性,由此,原则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给法律的具体规则兜底的。最终的目的都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来讲,对于民法外部体系,了解到有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和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对于民法的内部体系即包含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私法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信赖保护原则,以上有的第一次了解,有的更深入地了解了。

李淑倩: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法规则依据民法原则制定,民法原则通过民法规则提现。同时,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现代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千变万化的,因此,当民法规则不再适用现代的社会时,我认为有必要用民法原则穿透民法规则。但是为了维持民法规则的权威性,民法规则不可以随意穿透,应该通过严谨的考察,并且及时制定新的民法规则。

吴伊屏:民法的外部体系即民法规则,民法的内部体系即民法原则。因为民法规则无法穷尽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者规则有时候会发生冲突,那么如何做好法益权衡?由此民法原则应运而生。我们都知道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因为规则具有滞后性,在此法律原则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活动,但是也是受到限制的。为什么?我想它与“完全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这句话有异曲同工之处。有时候这些限制就是为了更好的自治。

黄灿鸿:本次读书会主要对“民法体系论”一章展开阅读讨论。该章可分为“民法外部体系”和“民法内部体系”两部分。

“民法外部体系”包括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前者即全部民法规则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组成的民法体系,它是体系化的民法之整体;后者即关于某一个或者某一类民法问题的规则体系。本书的作者主要讨论的是包括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和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的宏观层面。首先,指出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源于《法学阶梯》一书,作者按照时间脉络介绍该体系在中世纪的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发展,出现了“人法-物法-债与诉讼法”和“人法-物法-债法”模式之分,后续拿破仑法典对该体系的继承以及该体系下继承法逐渐从“物法”中分离出来的现代发展趋势。其次,介绍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的采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该体系以“总则+分则”为模式。作者指出我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的变种,相对于传统而已,我国没有独立的债编,同时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民法内部体系即由体系一定民法价值的民法原则组成的体系。民法原则又分为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特别原则。前者普遍适用于民法的多个领域,后者仅适用于特定领域。本书只要阐述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通过学习本章知识内容后,两位老师在读书会上结合着案例与同学共同交流讨论。其中,以“泸州继承案”为例子,该案的争议点在于配偶一方是否有权处分其婚前个人财产,由第三者继承房屋。对该争议点的讨论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和婚姻家庭道德、公序良俗的讨论。配偶一方有权处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无权处分其婚前个人财产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所有权人拥有对物的处分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没有将该问题摆置于道德前,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严格适用法律其实是对法权威性的维护,固然不可以随意以民法原则突破现有规范的适用,应当坚持“适用具体规范为原则,适用民法原则为例外”,在有具体规范而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时,法院应当加强对说理力度,在说理中体现出价值判断和取舍原因。

通过本章节的阅读和交流,对民法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搭建了更加健全的框架,对后续物权、债权、家事法的继续学习起到了举目为纲的效用。同时,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其永远彰显出法律的四大基本价值追求。作为民法规则的灵魂——基本原则,一方面,指出了民法学习者应有价值立场,另一方面,也要求每一个公民秉持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立场去为人处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