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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法总论》第一场读书会实录


2023年5月9日晚,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在山的那边读书会”在广东培正学院图书馆会议室开展第一场《民法总论》读书分享会。法学院读书会指导老师曹欣、法学院周友平老师、法学院读书会全体成员参与本次读书活动。

01分享环节


本次读书会上,曹欣老师就民法总论之导论部分作了解读。首先,就“民法”一词的起源解释到: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因此,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其次,曹欣老师谈及世界各国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指出我国系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虽然我国有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但其法律制定仍然需要符合和遵循民法典的基本规范,由此,在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又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模式有所不同,并没有将所有的商事规范纳入民法典体系中。

02讨论环节


周有平:今天很高兴和同学一起来参与读书会,这学期我们读书会主题内容《民法总则》,在开场白中曹老师用自己的知识梳理了国内外民法的发展历史,向同学展示民法体系和轮廓。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内容,对于学习民法非常重要,可能有的同学觉得民法总则不是学过了吗?为什么还要作为读书会专门读?虽然很多知识点各位同学都已经学过,但学过不一定掌握消化了,尤其是各位同学在学习其它民法知识和其它学科法律知识后,在回到民法总则知识体系能够深化理解。民法体系作为总则+分则,学习民法知识需要从总则回到分则,再从分则到总则,这样的来回循环。同时,在学习民法中尤其要重视案例,通过案例深化知识点的理解,将抽象的知识点具体化。

杨秋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并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创设和法律适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涉及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原则。在职能上,公法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对社会关系的宏观调控,它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私法则更多地关注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私法自治。私法通过规范个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实现个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和权益保障。私法的职能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职能说成为民法中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原因,是因为这两种法律类别在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对象上的不同职能。公法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对社会关系的宏观调控,而私法则注重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和权利保障。这种划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法律类别,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黄灿鸿 :民法典是解决私主体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而立法是一项严谨的工作,从《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到草案对外征求意见,再到草案的修改,最后到《民法典》的正式出台,这个过程是经历过多次的专家学者讨论和论证的,但为何在所有权编章项下,却以“国家”为视角来编写诸如森林、山岭、草原等属于国家所有之财产的条文呢?这不应该属于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吗?老师认为,在《民法典》中明确国家所有是我国《民法典》的特色,此类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念的贯彻。

吴伊屏:这次的读书会我受益颇多,老师刚开始讲了西方民法的发展,其中有讲到市民法和万民法,通过老师的讲解我第一次有了对这二者的深刻认识,才知道原来这二者是有区别的。接着老师为我们解释了民法名字的来源,说到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引进来的,本来应该是市民法但由于翻译问题变成了我们如今的民法。然后就讲述了作为私法的民法以及民法的核心概念。其中最令我深刻的是核心概念中的权力、义务与责任。权力和义务本来就是相对概念,有权力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力,当不遵守义务时责任就应运而生。总的来说本次读书会我对一些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了解了民法的来源及大陆法系的溯源。

吴根飞:第一次参加读书会收获颇丰。在《民法总论》中有提到理论界揭示权利的本质的一个学说,利益说中关于“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利益也可能得到保护”的理解问题,首先说明:利益说是指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个学说是片面的,仅涉及权利的目的,曹老师的解答是:例如,之前没有个人信息保护 没有隐私权的权利规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这个利益难道就不被保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即权利是利益,但不是所有利益都会规定成权利的形式,即很难穷尽,没有以权利的形式规定出来的利益也是可能会得到保护的!周老师也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可能”,并举了一个在日韩裔对日本某媒体对其“不正当称呼”的利益主张的案例,后面并没有得到日本法院的支持,这说明了有些利益既没有以权利的形式规定出来,也由于国家风俗习惯得不到保护。

李淑倩:通过这次的读书分享,我了解了我国民法典的产生经历了许多的阶段,从学习日本,到苏联,再到最终定型。虽然最后定型与其他的法律差别较大,但就像曹老师所说,不同国家的法律并不完全一样,因此我们的借鉴国外的法律也需要适应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物权编中列入了许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杨舒伊:第一次参加民法总论读书会,让我深感自己在法学方面的知识储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与其他同学的交流和讨论中,我看到了他们对法律原则、民法总论等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这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然而,通过读书会的学习和讨论,我也获得了更多的启示和收获。我意识到民法总论中的各种条文和规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的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关系的规范。通过深入学习,我更加明确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更加坚定了作为未来法学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这次读书会让我意识到自己需要不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